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教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补贴计入退休金。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