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或者残疾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准拨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