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0至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