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对全州和本县(市)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经费投入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