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