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受委托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相应的教育经费由委托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委托协议向受委托的学校拨付。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