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演出和非公益性庆典活动。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不得移作他用;未经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