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演出和非公益性庆典活动。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不得移作他用;未经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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