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