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