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