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严于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