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制造、经营、修理或安装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二)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