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一条已修改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