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

(三)破坏计量检定封印;

(四)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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