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条已修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家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