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