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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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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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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