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