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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