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有效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