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

严禁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严禁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或顶替本人献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