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严禁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严禁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或顶替本人献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