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第十五条有效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