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二条有效设立血站必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供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