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