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九条有效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