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疏散基地建设应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