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防空专业队等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