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六)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