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