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