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