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