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