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