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