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