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