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人、清理、撤除火灾现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