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