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