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