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