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

(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