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