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学前教育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者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各类学校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当组织师生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