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职职工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