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