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