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等的监管,保障扶贫开发任务的落实,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高效、安全,扶贫开发项目按时完成并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质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