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等的监管,保障扶贫开发任务的落实,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高效、安全,扶贫开发项目按时完成并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质量。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