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扶贫开发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